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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山区民政福利企业提取民政福利事业经费的办法 |
| 发布时间:2003-9-28 信息来源:本站 |
为更好地支持本区民政福利企业的发展,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民政局《关于本市民政福利企业税收征免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民企[1995]第22号),以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1997]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对象 注册在本区的民政福利企业,均应提取民政福利事业经费。 二、提取比例 凡享受减免税收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由区财政从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总额中提取20%,作为民政福利事业经费,用于支持本区民政福利事业。提取的20%民政福利事业经费中,13%用于区民政福利事业;4%作为区民政局民政福利事业经费;其余3%按各镇上交比例下拨,用于镇民政福利事业。 提取的民政福利事业经费,使用时区、镇二级财政均应实行预算管理。 三、支出渠道 企业缴纳时计入“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四、提取部门 民政福利事业经费的提取部门为区财政局。根据本区实际,由区财政局委托农业银行金山支行,按月在税务部门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后提取。 五、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原金府[2000]6号《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金山区民政福利企业上交税收取办法〉的通知》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六、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