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
| 关于对生活困难农村户籍老退伍军人给予定期补助的事实意见 |
| 发布时间:2001-10-28 信息来源:本站 |
|
三、申请、审核 符合上述条件并要求享受生活补助的农村户籍老退伍军人,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镇政府审核后,填写《金山区农村户籍老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审核表》报区民政局,经区民政局核准后,可享受生活补助。 四、发放时间 每年8月前,各镇在申报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时,将本镇的农村户籍老退伍军人情况汇总报区民政局,经区民政局核准后,在年终发放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时一次性兑现。 五、资金来源 农村户籍老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经费,由区、镇财政按5:5比例分别承担。 六、其他 享受生活补助的农村户籍老退伍军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的,在服刑、劳教期间停发生活补助,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需恢复补助的,应重新办理申请核准手续。 七、本意见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八、本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金山区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