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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山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的实施意见 |
| 发布时间:2003-11-18 信息来源:本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及《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待金发放范围、标准 (一)本区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年优待金以2002年区实际发放数9000元为标准,其中:5000元发给义务兵家属,其余部分在扣除义务兵服役期间参加本区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应付的费用后,作为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待义务兵退役后发给义务兵本人。 (二)义务兵因伤病或其它特殊情况滞留部队,滞留期不满半年的,按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年标准的一半发放;滞留期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发放。 非金山区入伍的农村义务兵,直接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及义务兵考入军队院校(指核发优待金已满两年者)的学员,以及部队专业文体单位特招的文艺体育人员,其本人及家属不享受本区的优待金。 (三)本区家在农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每年享受不低于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年优待金标准的优待。 (四)本区家在农村,生活有突出困难的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可视其困难程度,年终给予一次性适当优待。 (五)本区农村不在职的烈士成年子女按沪民优(1997)56号 文规定,每年发放定期抚慰金960元。 (六)对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可增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具体为:义务兵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1500元;立一等功的增发1000元;立二等功的增发800元;立三等功的增发600元;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200元。一年内获两种以上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发。所需经费在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中列支。 二、优待金发放办法 (一)在本区入伍但直系亲属不在本区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可在其服役期满当年发给本人。 (二)农村义务兵服役期间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内单位记入部分由各镇农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 (三)享受本区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人员的统计申报和经费核拨工作,按下列方法进行: 1、每年征兵工作结束后,区征兵办负责将全区年度征集人数情况书面通报区民政局,同时抄送区财政局。每年6月底之前,各镇负责将本地区享受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实际人数情况(包括退兵和义务兵提前退役等情况,下同)书面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8月底前,将本区的义务兵及其家属的实际人数情况书面上报市民政局,同时抄送区财政局;11月由区民政局组织各镇优待金的发放。 2、每年3月底之前,区民政局将上年度农村籍义务兵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核拨至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四)本区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采取全市统一核发光荣卡(一种由指定银行制作的借记卡)的方式兑现。光荣卡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光荣卡和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光荣卡两种。 l、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光荣卡由各镇在该义务兵应征入伍第二年年底之前发给义务兵家属。此卡每年年底之前由区民政局经指定金融机构定额转入当年度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2、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光荣卡由各镇在义务兵服役期满的当年年底之前发给本人。此卡每年年底之前由区民政局经指定金融机构为当年本区服役期满的退役义务兵(包括当年服役期满转为士官或己考入军队院校的学员)一次性定额转入两年的义务兵退役补助金。义务兵立功受奖增发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在本人退役次年2月底前按上述办法和渠道转入本人光荣卡。 3、退役义务兵及其家属可按规定持卡至区指定金融机构提取现金。 4、享受优待金的在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及其它优抚对象优待金申报核拨工作,每年8月底前,由各镇将享受优待金人员情况向区民政局申报,经区民政局审核批准后,于年底前将核准优待金拨至各镇,由各镇组织发放。 三、优待金来源、管理 (一)本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纳入区和镇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由区、镇财政按5:5比例分别承担当年实际发生的支出。 (二)区民政局对优待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每年10月底前,区、镇财政将分担的优待金经费汇入义务兵优待金专户,由义务兵优待金专户一次性拨入指定银行。 (四)为保证优待金管理发放工作的顺利开展,区财政部门每年按照优待金发放总额的1.5%给予经费保障,用于管理、发放、协调工作。 (五)优待金的管理、发放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六)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之前入伍的义务兵,其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发放仍按原办法执行,经费来源按本实施意见“三”的规定落实。1998年9月3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批转的《金山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金府[1998]34号)同时废止。
金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金 山 区 财 政 局 金 山 区 劳 动 保 障 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