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依据2004年1月19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
一、政府信息分类与获得
分为三类: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您可以通过金山区人民政府公报或者金山报;上海金山政府门户网站(http://jsq.jsol.net以下简称“门户网”);金山区政府新闻发布会、金山区档案局及金山区图书馆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获得:
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的政府信息;
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的政府信息;
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的政府信息;
4、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的政府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政府信息,可以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金山区人民政府信息目录》。
金山区人民政府将向您免费提供上述政府信息。
(二)通过上述途径无法获得您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您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申请获得,金山区人民政府机关的受理机构如下:
金山区档案局(办公地址为金山区朱泾镇东林街160号;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17:00;联系电话:57325619;传真号码:57325629;通信地址:金山区朱泾镇东林街160号;邮政编码:201500;电子邮箱地址:jsqdaj@jsol.net;
区政府各委办局及街道、镇的办公室(秘书科、综合科)(见附件一)。
您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您也可以按照《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三)填写,该申请表可以在“门户网”上下载。
依您的申请,上述政府机关会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您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此外,还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您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将依您要求提供。如果因为技术原因无法满足,上述政府机关会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向您提供。
政府机关依申请向您提供政府信息,将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见附件四)。如果您属于低收入者,您可以向政府机关申请免费提供。
(三)您不能获得如下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但是:
对于第2项、3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损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您有权通过申请获得。
对于第4项、5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您也有权通过申请获得。
二、获得政府信息的期限
对您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上述政府机关将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如果您已经办妥申请手续,上述政府机关将当场提供您所需要的政府信息;不能当场提供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上述政府机关因正当理由不能在上述时间内答复或者提供,政府机关将书面告知您,并将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或者提供您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三、监督与救济
如果您认为金山区人民政府(委办局、街道镇)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区监委(地址:金山大道2000号1619室;联系电话:57921148;电子邮箱:webmaster@jlw.gov.cn)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会予以调查处理。
如果您认为金山区人民政府(委办局、街道镇)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区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山区人民政府(委办局、街道镇)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您经济损失的,您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